慶陽2020版《中國藥典》醫療器械無菌微生物檢驗員
Ⅱ 、Ⅲ類醫療器械企業無菌檢 (化) 驗人員,醫用口罩檢驗人員;體 外診斷試劑企業微生物檢驗員,潔凈環境檢測人員等。根據《醫療器 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現場審查標準》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計 劃》,每個企業應有 2 名以上專職檢驗人員。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 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v 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
v 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
v 儲罐和管道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
v 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
水性除菌濾器。
v 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 ℃ 以上保溫、65 ℃ 以
上保溫循環或4 ℃
工藝用水儲罐和管路的清洗和消毒可采用純蒸汽 消毒、巴氏消毒等。如儲罐和管路的化學指標。不合格時,可考慮選用化學試劑(如氫氧化鈉)對 其進行清洗。純化水系統停用再次啟用前,應對 管路進行清洗。
v 日常運行時,要定期監測水系統運行情況。做好維護及監測記錄。根據檢測結果確定是否需 要處理. 更換各種組件
一、無菌檢驗員培訓目的
1. 醫療器械口罩防護用品行業標準微生物檢驗方法;
2. 產品的無菌檢驗方法、培養基適用性檢查及產品方法適用性試驗;
3. 初始污染菌檢驗方法、計數培養基適用性檢查及產品修正系數;
4. 純化水微生物限度檢驗及所有培養基適用性檢查;
5. 潔凈間監測方法及問題解析;
6. 不同供試品的制備方法;
7. 實驗所有菌種保藏、管理、傳代和使用技術;
第六十九條 在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企業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顧客反饋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糾正措施(合規) 不良事件報告、召回、忠告性通知、銷毀、修改 第七十條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業應當編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重新檢驗和重新驗證等內容。不能返工的,應當建立相關處置制度。 考慮返工的影響、重新檢驗、返工記錄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接收、調查、評價和處理顧客投訴,并保持相關記錄。 程序(職責)+記錄(處理過程、糾正措施)→設計輸入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要求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并保持相關記錄。 程序(職責)+記錄(不良事件)
第七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數據分析程序,收集分析與產品質量、不良事件、顧客反饋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數據,驗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關記錄。 產品質量變化趨勢→再評價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確定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數據分析→CAPA
第七十五條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衛生部令82號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時將產品變動、使用等補充信息通知使用單位、相關企業或者消費者。 發布的信息(忠告性通知)
二、無菌檢驗員培訓內容
1 、微生物基礎知識
1) 檢測實驗用培養基配制、滅菌;培養基、器具滅菌等相關問題詳講;
2) 查看大腸、銅綠、金葡各種培養基生長情況,三種菌劃平板
3) 供試液制備、細菌菌落、初始污染菌檢測;
4) 生產人員手、臺面、工作服菌落計數實驗操作;
5) 大腸桿菌檢測、綠膿桿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檢測方法、操作步驟;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附有 說明書和標簽。 第三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是指由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制作,隨產品提供給用戶涵 蓋該產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導正確安裝、調試、操作、使用、維護、保養 的技術文件。 醫療器械標簽是指在醫療器械或者其包裝上附有的用于識別產品特征和標明安全 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說明及圖形、符號。 第七條 醫療器械最小銷售單元應當附有說明書。 第八條 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與醫 療器械注冊證中的產品名稱一致。 第九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文字內容應當使用中文。 第十一條 一次性使用產品應當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樣或者符號,已滅菌產品應當 注明滅菌方式以及滅菌包裝損壞后的處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滅菌的應當說明 消毒或者滅菌的方法。
三、無菌檢驗員培訓價格
初級1400元,中級1600元,高級1800元。
四、無菌檢驗員聯系老師
崔老師 1 8 5 2 0 4 5 7 6 6 0
在日常生產的滅菌過 程中,生物指示菌片 放置的位置一定要與 滅菌確認時完全一致
輻射滅菌確認
步驟 1 抽樣
- 按標準規定抽至少三個批次,每批至 少 10 個產品。
步驟2 2 驗證平均生物負載
- 按GB/T19973.1 ( ISO11737-1 ) 測量 產品上的細菌總數,計算平均生物負載。
步驟 4 驗證劑量實驗
從一個批中選 100 個單位產品。
用步驟3 3 確定的驗證劑量對產品進行輻照。 對輻照后的產品按GB/T19973.2 ( ISO11737-2 )或 GB/T14233.2 逐一進行無菌檢驗。 若陽性不超過2 2 ,則驗證可以接受。 若陽性超過2 2 ,則驗證無效
若委托滅菌,滅菌過程必須是受控 的。不僅要按標準進行確認還應按 照標準規定進行日常控制。需提供 能滿足質量追溯要求的滅菌過程和參數記錄。并對委托方提供的滅菌
過程控制的有效性和所提供的滅菌 記錄的完整性進行評價(注意過滅 菌的情況) 。對于委托滅菌的不允 許僅用一紙簡單的合同或協議來代 替對滅菌過程的控制。
3 、無菌基礎知識
1) 無菌檢查兩種實驗方法:直接接種法、薄膜過濾法
2) 純化水微生物限度檢測實驗
3) 查看斜面實驗結果;
4) 實驗總結;修正系數講解;培養基靈敏度;產品方法適用性實驗;
5) 菌種傳代與保存;
6) 微粒污染;潔凈環境監測。
影響假陰性發生的因素 1、培養條件不能支持微生物的生長(促生長試驗); 2、在無菌實驗中,產品中釋放出了殺菌或微生物電解的物質(消除抑制物質) 3、從滅菌處理到培養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確定滅菌后產品的儲存條件及儲存時間)
實驗過程中所用的記錄 1、培養基配制記錄 2、無菌檢驗原始記錄 3、滅菌設備、培養設備使用記錄 4、菌種使用記錄 5、培養基、陽性菌銷毀記錄 6、培養基靈敏度檢查記錄 7、無菌檢驗室消毒記錄 8、檢定菌接收、傳代登記表 9、冰箱溫度檢查記錄 10、無菌檢驗室溫濕度記錄 11、無菌檢驗室臭氧消毒記錄 12、無菌檢驗室紫外燈使用記錄 13、無菌工作服清洗消毒記錄 14、消毒劑配制記錄
實驗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取樣 質檢人員要清楚樣品的來源,確保樣品具有代表性; 樣品包裝須完好無損,尤其是只有一層包裝的樣品。 2、實驗材料的準備 注意干粉培養基包裝瓶上所寫的滅菌溫度和時間; 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基必須在煮沸后,再進行分裝、滅菌; 無菌實驗的培養基最好現做現用。
將樣品及滅菌后的物品送入實驗室 進入無菌檢驗室的樣品若有兩層包裝的,需將外包裝在傳遞窗或緩沖間拆除后,傳入實驗室。 進入無菌操作室的所有培養基、供試品等的外表都應采用適用的方法進行消毒處理,以避免將外包裝污染的微生物帶入無菌檢驗室。例如:紫外燈照射不少于30min。 4、實驗操作階段 對不同種類和不同批次的產品,在拆包裝及夾取樣品時,應更換實驗用具; 用集菌儀進行薄膜過濾時,注意培養器的針頭部分不要污染。 5、廢棄物的處理 出具實驗結果后,所有培養物須經121℃高壓蒸汽滅菌30min的處理。
增加的內容 如:將資源管理中,第七條和第八條人員要求,并入機構與人員;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并維護產品生產所需的生產場地、生產設備、監視和測量裝置、倉儲場地等基礎設施以及工作環境。 分解為修訂版:廠房與設施7條(其中4條來自無菌細則),設備5條等硬件要求。
供應商的要求: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采購管理,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對供應商進行評價,確保采購產品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對原材料采購、生產、檢驗等過程進行記錄。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并應當對供應商進行審核評價。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審核。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總局2015年第1號通告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供應商審核指南》。
質量控制 第五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產品的檢驗規程,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或證書。(《條例》第二十四條) 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產品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以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標準和經注冊或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2020版《中國藥典》醫療器械無菌微生物檢驗員
關閉
1. 醫療器械口罩防護用品行業標準微生物檢驗方法;
2. 產品的無菌檢驗方法、培養基適用性檢查及產品方法適用性試驗;
3. 初始污染菌檢驗方法、計數培養基適用性檢查及產品修正系數;
4. 純化水微生物限度檢驗及所有培養基適用性檢查;
5. 潔凈間監測方法及問題解析;
6. 不同供試品的制備方法;
7. 實驗所有菌種保藏、管理、傳代和使用技術;
Ⅱ 、Ⅲ類醫療器械企業無菌檢 (化) 驗人員,醫用口罩檢驗人員;體 外診斷試劑企業微生物檢驗員,潔凈環境檢測人員等。根據《醫療器 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現場審查標準》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計 劃》,每個企業應有 2 名以上專職檢驗人員。
更新時間:2024/1/27 16:00:40